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6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3-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孟夏。
被告:李用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宋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孟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孟远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用一、宋玮、孟夏、孟远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312元由原告负担一半即2156元。
审 判 长 张联斌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家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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