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2126号
裁判日期:2018-07-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会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平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冠超。
上诉人肖会敏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冠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18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会敏于2018年6月20日致函本院,表示双方经友好协商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肖会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会敏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傅贤珍
书记员 谢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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