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再224号
裁判日期:2018-09-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红梅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悦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8)粤民申53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周红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陈伟其,百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本案再审过程中,周红梅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百悦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周红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百悦公司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48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周红梅撤回对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6.7元,减半收取为4628.35元,由周红梅负担,其多交的4628.35元,由周红梅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9256.7元,减半收取为4628.35元,由周红梅负担,其多交的4628.35元,由周红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明
审 判 员 欧丽华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中山
书 记 员 陈 颖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执4855号
- 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终1940号
- 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终1762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再225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再224号
- 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73民终2379号
- 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终2429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2126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5395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5394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3626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201号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880号之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878号之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404号之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881号之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882号之一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6272号之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3民初18508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粵民申3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