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终1940号
裁判日期:2019-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孟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用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海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用一、宋玮、孟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海军于2019年6月10日以与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用一、宋玮、孟夏明确同意刘海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刘海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海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刘海军负担;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刘海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刘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官 健
审 判 员 邓永军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小艳
书 记 员 陈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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