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3626号
裁判日期:2018-05-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钱一玮,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1执3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汉穗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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