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6042号
裁判日期:2018-01-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潘松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2栋401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孟夏。
申请执行人潘松飞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费为1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银行存款5167.6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案款扣划并转交予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明
审判员 江 昊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