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5-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庞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
法定代表人:孟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用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宋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孟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孟远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上列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庞金勇诉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用一、宋玮、孟夏、孟远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金勇于2018年5月8日以与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用一、宋玮、孟夏、孟远珍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计14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联斌
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
人民陪审员 刘葵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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