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5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4-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孟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计98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联斌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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