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终1762号
裁判日期:2019-03-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郁芊,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其,广东兆庆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孟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用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远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上列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用一、宋玮、孟夏、孟远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上诉人刘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刘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海华
审 判 员 彭 盎
审 判 员 姚勇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戴芳芳
书 记 员 曾维亮
书 记 员 张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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