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2015-10-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嘉诺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
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玉贞。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嘉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江市嘉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967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只商标,此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3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夏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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