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2016-07-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伟忠。
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玉贞。
被执行人范玉贞。
被执行人周涛。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范玉贞、周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2630.5元。
本院立案后,经查明,已执行到位174191.11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金 叶
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郭尧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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