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2016-07-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9号,法定代表人:范玉贞,股东:周涛、范玉贞,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服装。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服装,面料,纺织品,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艾唯都”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和“艾唯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伟忠。
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玉贞。
被执行人范玉贞。
被执行人周涛。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超宇皮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范玉贞、周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2630.5元。
本院立案后,经查明,已执行到位174191.11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金 叶
代理审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郭尧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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