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12181-1号
裁判日期:2015-12-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范木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火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21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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