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2015-12-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9号,法定代表人:范玉贞,股东:周涛、范玉贞,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服装。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服装,面料,纺织品,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艾唯都”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和“艾唯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舒惠芳。
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明辉。
被执行人范木金。
申请执行人舒惠芳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范明辉、范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舒惠芳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8528元、执行费人民币183851元,合计人民币161691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范明辉、范木金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范木金名下有牌照为浙A×××××、浙A×××××、浙A×××××的汽车三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上网布控但未实际查扣。另外,查询了三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微额存款。此外,并无房产、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录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1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夏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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