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2016-04-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9号,法定代表人:范玉贞,股东:周涛、范玉贞,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服装。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服装,面料,纺织品,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艾唯都”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和“艾唯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嘉云。
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79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贞。
原告陈嘉云诉被告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17037元、延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8096.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要求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嘉云的委托代理人葛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起原、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各式布匹。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均已销售清单的形式确认买卖情况,并通过销售清单约定品名、色别、数量、价款、时间等。原告自2013年12月24日起给被告送货,至2014年11月2日期间陆续进行结算。截止2014年10月3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17037元。2014年11月24日,被告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销售清单、用款申请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7037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付清货款,应依法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自对账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陈嘉云货款人民币517037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8096.3元(暂计至2015年6月24日,此后按年利率6%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96元,由被告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澄
人民陪审员 许 琰
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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