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2015-08-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杭州迅通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鹏。
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玉贞。
申请执行人杭州迅通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三亚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迅通办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45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搬离原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9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代王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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