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70号

裁判日期:2015-08-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李灿。
  委托代理人李路远,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明,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李灿与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路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由原告加盟经营“CAFFEBENE”咖啡店,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后因店面选址的原因,双方未能在意向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底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2015年3月25日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分三次退还原告意向金500,000元及利息,但被告再次违约,至今分文未退。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意向金50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合资经营意向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因有意向合资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意向书约定原告应当先支付意向金500,00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该意向书生效,双方还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原告可以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还意向金,被告应于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退还原告;

2、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将意向金500,000元汇入被告指定账户;

3、退款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双方未能在意向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达成正式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经双方多次协商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退还原告意向金5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退还10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退还1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25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原告签署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被告签署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

4、律师函及快递详情单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未按照退款协议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委托律师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履行退款义务,但因无人签收而退信;

5、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CAFFEBENE”品牌咖啡店的合法经营主体,原告有意向与被告合资经营该品牌的咖啡店,因此双方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一份,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意向金500,000元。后因双方未能在意向书约定的六个月内签署正式合同,原告也不想再继续合作下去,因此向被告提出退款申请。为此,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被告退还原告意向金5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退还10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退还15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还25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应退而未退的款项自意向书到期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照实际天数以年利率15%计息支付给原告。退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履行退款义务,但因无人签收而退信。遂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退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退款义务,现退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能按约退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已经到期的退款义务,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灿意向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灿上述款项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 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