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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5865号

裁判日期:2016-01-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黄莉霞。
  委托代理人李敬东。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黄莉霞诉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莉霞的委托代理人李敬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莉霞起诉称:2014年6月20日,我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简称《意向书》),约定自协议签署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咖啡陪你公司应于收到我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我。逾期未退还的,应按每日0.3%标准支付违约金。2014年6月27日,我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加盟意向金50万元。后因我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加盟,双方未能签署正式合同,遂要求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意向金,但其一直拖延,拒不返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我意向金人民币50万元,并以每日0.3%的标准向我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金额为175500元)。

咖啡陪你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黄莉霞(乙方)与咖啡陪你公司(甲方)签署《意向书》,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乙方同意于意向书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意向金;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乙方可以于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甲方将意向金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乙方;未按上述期限退还意向金的,自甲方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未付金额的0.3%的违约金,直至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

2014年6月27日,黄莉霞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50万元意向金,咖啡陪你公司出具《意向金确认函》。

2014年12月28日,黄莉霞书面向咖啡陪你公司申请退还50万元意向金,咖啡陪你公司要求黄莉霞提供《意向书》和《意向金确认函》原件。黄莉霞将该文件原件寄送至咖啡陪你公司,咖啡陪你公司受托部主任贾雨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了收条,庭审时黄莉霞因此未能提供《意向书》和《意向金确认函》原件。2015年1月15日,黄莉霞向咖啡陪你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其退还50万元意向金并支付违约金。该函件于次日妥投。

庭审中,黄莉霞明确表示因未能成功选址,没有开设加盟店,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

上述事实,有《意向书》、汇款单据、《意向金确认函》、退款申请函、《催款函》、快递单、收条、电子邮件、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黄莉霞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的《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黄莉霞于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退款,咖啡陪你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将50万元意向金全部退还。涉案《意向书》签订于2014年6月20日,黄莉霞于2014年12月28日申请退款符合《意向书》约定,咖啡陪你公司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50万元意向金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退款义务,故本院认定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退还50万元意向金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标准,《意向书》约定自咖啡陪你公司逾期之日起,黄莉霞有权要求按每日未付金额的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咖啡陪你公司逾期之日为2015年1月15日,按照此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为50余万元,过分高于该违约行为给黄莉霞造成的损失。尽管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本院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国家贷款利率水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予以调整。

咖啡陪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莉霞意向金五十万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支付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黄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5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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