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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2017-07-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裴久睿,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家坤,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原告裴久睿与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久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裴久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咖啡陪你公司退还加盟意向金35万元;2、咖啡陪你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咖啡陪你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5日,裴久睿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共同出资经营CAFFEBENE咖啡店,裴久睿支付咖啡陪你公司合作意向金35万元。后咖啡陪你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1份,约定咖啡陪你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加盟合作意向金35万元退还裴久睿,如未退还,将按照双方确认该退未退的实际金额按发生的相应天数,按年化15%利率计息支付裴久睿。但咖啡陪你公司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故裴久睿诉至法院。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马源作为乙方与咖啡陪你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咖啡陪你受托意向约定书》,约定乙方开设受托经营店的理想地区是临沂;咖啡陪你公司授权旗下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意向金,意向金为35万元,在本合约签订后,乙方从甲方领取收据。同日,马源通过其母亲赵福荣账户支付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万元。

2014年5月25日,咖啡陪你公司作为甲方与裴久睿作为乙方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乙方有意向与甲方合作,共同设立合资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作为乙方加入到甲方CAFFEBENE品牌连锁经营的预付金额,意向金金额为35万元,乙方应在本意向书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支付,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意向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乙方可以于签署6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甲方将意向金予以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向乙方返还意向金的,则自甲方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甲方应付而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至甲方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本意向书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意向金之日起生效。2014年6月26日,咖啡陪你公司作为甲方与马源作为乙方,裴久睿作为丙方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0月27日签订《合资经营意向书》,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将在《合资经营意向书》中全部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成为《合资经营意向书》合同主体;乙方根据《合资经营意向书》向甲方交纳的35万元意向金,视为丙方履行《合资经营意向书》向甲方支付的意向金;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价款为35万元,丙方于2014年6月24日已向乙方支付了该转让价款。

2015年3月15日,咖啡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裴久睿作为乙方签订《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金退款协议》(以下简称《退款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过一份《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协议期限为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就退款事宜达成补充条款;乙方意向金未退款金额共35万元;双方约定退款计划,2015年4月30日支付应退金额的20%计70000元,2015年5月31日支付应退金额的30%计105000元,2015年6月30日支付应退金额50%计175000元;2015年7月31日前将甲乙双方确认该退而未退的实际金额按发生的相应天数按年化15%利率计息并支付乙方(经营意向书到期日起至第一笔退款前按35万计按实际天数以年化利率15%计息,以此类推)。

庭审中,裴久睿称咖啡陪你公司及咖啡陪你(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退款协议》签订后未向其返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裴久睿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裴久睿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的《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自《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生效后6个月内,裴久睿与咖啡陪你公司未签订正式合同,故裴久睿有权要求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意向金35万元。咖啡陪你公司逾期返还上述款项,裴久睿有权要求咖啡陪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现裴久睿主张咖啡陪你公司赔偿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咖啡陪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久睿返还意向金35万元;
  二、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裴久睿支付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璟钰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   陈 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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