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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2015-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起诉人陈文娣,女,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文娣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请要求:1、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实质违约,应返还起诉人意向金50万元;2、赔偿经济损失及意向金50万元利息从应给付日至实际支付日止;3、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起诉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可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仅为经营意向书,且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亦未就产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综上,起诉人陈文娣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陈文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伟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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