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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17990号

裁判日期:2016-01-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段玉,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玉诉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咖啡陪你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玉委托代理人吴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咖啡陪你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玉起诉称:咖啡陪你公司是“咖啡陪你”品牌连锁店的投资管理公司,我为加盟该连锁店,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加盟意向金50万元,并作为乙方于2014年6月29日与咖啡陪你公司签订了《CAFFEBENE合资经营意向书》(简称《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自协议签署六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咖啡陪你公司应于收到我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意向金无息退还我。逾期的,应按每日0.3%支付违约金。截至2014年12月30日,我并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加盟,遂要求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意向金,但其一直拖延,无意返还,给我造成严重损失,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咖啡陪你公司返还我意向金人民币50万元(收下币种同)、以日0.3%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的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段玉(乙方)与咖啡陪你公司(甲方)签署《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乙方同意于意向书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外,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乙方可以于前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甲方将准备金无息退还,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将全部准备金无息退还乙方;未按上述期限退还意向金的,自甲方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至返还全部应付金额为止。

2014年6月30日,段玉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依合同确定的帐户向咖啡陪你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意向金,咖啡陪你公司出具了《意向金确认函》。

截止2014年12月底,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设立合资公司经营“CAFFEBENE”咖啡店,且咖啡陪你公司未将50万元意向金退还段玉。

以上事实,有《合资经营意向书》、银行汇款单、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段玉与咖啡陪你公司签署的《合资经营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自意向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无论任何原因,双方仍未能签署正式合同的,在段玉申请后,咖啡陪你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将50万元意向金全部退还。现段玉诉至法院称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上述退款义务,经法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后,咖啡陪你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咖啡陪你公司未履行退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对于逾期退款损失的起算时间问题,因《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意向书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段玉方有权申请退款,故段玉诉请自2015年1月15日始起算逾期退款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关于逾期退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因《合资经营意向书》约定的日0.3%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段玉加盟意向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二、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段玉上述款项自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为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代理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雒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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