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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67320号

裁判日期:2016-01-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原告王荣。

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与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王荣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王荣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裘 晖
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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