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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2016-11-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申请执行人:郑庆来,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晏军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

被追加人:北京微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3号楼二层201内F2001L、F2002L。
  法定代表人:赵琳。

本院在执行郑庆来与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啡陪你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郑庆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北京微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澜餐饮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庆来申请称,咖啡陪你公司名下有3家全资子公司,全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微澜餐饮公司即为其全资子公司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申请裁定追加微澜餐饮公司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咖啡陪你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郑庆来与咖啡陪你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46号仲裁裁决,郑庆来依该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京03执24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郑庆来向本院申请追加微澜餐饮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本案中,郑庆来以微澜餐饮公司是咖啡陪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由,申请追加微澜餐饮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应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庆来追加北京微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 可
审 判 员    孙宏磊
代理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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