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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执440号

裁判日期:2016-07-2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股东:中企亚太投资有限公司、Caffebene Hongkong Holdings Limited、金善起、俞岂凡,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25日);室内外装修及设计。企业管理;餐饮管理;品牌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咖啡用具、厨房用品、日用品、酒店用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22日申请注册“咖啡陪你”第12187003号第30类商标,但没有咖啡商品商标所有权,且截止2015年5月24日商标已无效。

申请执行人北京鹰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6号教学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
  法定代表人俞岂凡,董事长。

北京鹰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5214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在京对外投资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咖啡陪你(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微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辉
代理审判员   姜 超
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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