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5-04-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9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文策,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策划,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从事机电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厨房设备、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车宝贝”第5984837号第22类车辆盖罩(非安装)商品商标,但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车宝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委托代理人朱文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策。
委托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刚与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朱 雷
代理审判员 陈 洁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