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4265号
裁判日期:2016-09-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9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文策,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策划,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从事机电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厨房设备、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凯胜”第15508670号第20类软垫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10月29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凯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
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执行李刚与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人民币2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5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且余额不足,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红兵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二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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