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2471号
裁判日期:2016-06-1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9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文策,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策划,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从事机电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厨房设备、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凯胜”第15508670号第20类软垫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10月29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凯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策,执行董事。
原告陈张亮与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确认原告陈张亮与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的合同书解除;二、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张亮代理商资格费20,950元;三、原告陈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型号为KS-S07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15只、型号KS-S08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15只、型号KS-Q01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16只、型号KS-Q02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19只、型号KS-Q04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15只、型号KS-Q05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7只、型号KS-R05的AKINGSON牌智能温控按摩坐垫产品2只;四、驳回原告陈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张亮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7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徐 强
代理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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