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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11-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3室,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股东:孙亚丽、车西虎,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及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培训(仅限系统内职工培训)、服务、咨询和转让;域名服务器出租;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及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贸易(国家专控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2月11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股东孙亚丽、车西虎没有注册“入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入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董少兰,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董少兰与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少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现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通过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车辆登记。嗣后,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4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4000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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