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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7374号

裁判日期:2017-05-2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3室,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股东:孙亚丽、车西虎,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及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培训(仅限系统内职工培训)、服务、咨询和转让;域名服务器出租;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及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贸易(国家专控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2月11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股东孙亚丽、车西虎没有注册“入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入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严思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颜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鸽,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思雨与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入围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思雨的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被告入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思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国区县联盟网湖北省荆州市经开区站授权给原告经营,有效期为15年,加盟费(网站使用费)共计15000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至今拒不履行其义务。被告于2011年7月6日公布了《中国区县联盟全国管理总部关于网站使用费及加盟费退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承诺签订合同2年后可申请退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将网站后台的权限开通给原告,并告知原告给商家开通网站需要收审核费,每个商家的审核费为20元,但却未在合同中体现。双方交涉未果,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不愿做可在2年期满后退款,原告随即停止了对该网站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网站使用费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入围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已向原告提供账号密码,原告已取得相应的权益,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原告要求扩大业务范围,将其会员推广至被告的省市网站,对于合同以外的义务,被告收取20元审核费合情合理,被告也并未强制性收取,原告是否缴纳并不影响原告合同约定权利的行使,被告并不存在违约情况。第三,合同第15条“解除合同后区县运营中心所须接受的条款”约定,区县运营中心应立即停止使用“营业名称”、商标、品牌,付清与业务有关的所有债务,办理解除合同所需的文件,立即停止营业,而原告宣传的个人信息及其他所发展的会员信息仍然在网站上展示,故并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第四,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2条之规定,退费政策是参考总部2011年7月6日《通告》意见,约定是可申请退费,但合同及《通告》都只约定了期限届满,严思雨可以提起退费申请及终止合同的申请,但并未约定具体的退费时间,参考亦不是必须,可申请退费亦不等于必须同意退费,且《通告》第二条载明,凡2011年7月5日之后加盟的区县运营中心,因无力经营,可以向总部提交终止合同和退费申请,前提是在经营期间极力维护区县联盟声誉,未做出有损区县联盟之事,被告不认为原告在极力维护区县联盟声誉,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并非事实且有损被告利益。综上,被告入围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合同,不同意退还原告网站使用费15000元,请求驳回原告严思雨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严思雨(乙方)与入围公司(甲方)签订《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授予严思雨为中国区县联盟湖北省荆州市经开区运营中心总裁,享有中国区县联盟服务体系在授权地区的经营使用权,在被授权区域内自主开展业务,有效期为15年,合同还对权益金及其他收费、纠纷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3-1条约定,被授权人须付给授权人15000元的网站使用费;第3-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且又未满两年,被授权人不得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如果在有效合同期满两年因经营亏损或无力、无心经营,可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有关退费政策可参考总部2011年7月6日颁布的《通告》。《通告》第2条载明,凡2011年7月5日之后加盟的区县运营中心,由于自己的经营能力、经营时间、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导致在满两年还不能盈利或者已经盈利但无心、无力经营区县网站的运营中心,可以向总部提交终止合同和退费申请,如果在经营期间极力维护区县联盟声誉,未做出有损区县联盟之事,总部将对该运营中心所缴纳的网站使用费及加盟费全额退款,收回网站并终止合同,总部在该区县另行招商。第4条载明,凡符合第一、第二条款的运营中心,到时若向总部提交退费申请,总部在核实后将按照加盟月份依次退款。当日,严思雨向入围公司缴纳网站使用费15000元。庭审中,入围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不同意退还严思雨网站使用费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关于网站使用费及加盟费退费的通告》、授权书、收款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严思雨与被告入围公司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订立的,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严思雨提出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入围公司不同意解除该合同。合同第3-2条约定,合同生效后且又未满两年,被授权人不得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如果在有效合同期满两年因经营亏损或无力、无心经营,可向授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有关退费政策可参考总部2011年7月6日颁布的《通告》。《通告》第2条载明,凡2011年7月5日之后加盟的区县运营中心,由于自己的经营能力、经营时间、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导致在满两年还不能盈利或者已经盈利但无心、无力经营区县网站的运营中心,可以向总部提交终止合同和退费申请。严思雨称其提交了终止合同申请及退费申请,入围公司虽不予认可,但严思雨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足以表明其终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约定,故对严思雨要求解除合同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退费时间,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第3-2条及《通告》第2条、第4条的内容理解不一致,严思雨认为在签订合同两年后,入围公司应针对其退费申请立即实施退费。入围公司认为在签订合同两年后,严思雨可以提出退费申请,可申请退费并不等于必须同意退费,入围公司有权自行安排具体退费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合同及《通告》均未约定具体的退费时间,原、被告双方就退费时间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严思雨要求入围公司退费,应当给入围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本院根据庭审情况及入围公司现状,酌情给予入围公司三个月的准备时间,即入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还严思雨网站使用费15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严思雨与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签订的《中国区县联盟体系地方运营中心特许经营合同》。
  二、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退还原告严思雨网站使用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后由被告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7.5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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