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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2-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3室,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股东:孙亚丽、车西虎,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及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培训(仅限系统内职工培训)、服务、咨询和转让;域名服务器出租;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及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贸易(国家专控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12月11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股东孙亚丽、车西虎没有注册“入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入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严思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育才路2号育才大厦A3-3室。组织机构代码:755202786。
  法定代表人车西虎,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严思雨与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思雨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5088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5088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4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卫
审判员      闫伟忠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龙武

打印:武姝含校对:武姝含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12月23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19室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杨卫、闫伟忠、董超
  主持人:杨卫
  承办人:王聪
  记录:郭龙武、武姝含
  杨:今天我们一起合议王聪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严思雨与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
  王:申请执行人严思雨与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严思雨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7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5088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5088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次提交合议庭合议的议题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是否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情汇报完毕,现提交合议庭成员予以评议。
  (合议庭成员评阅案卷相关材料)
  杨:合议庭现在进行评议,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
  闫:我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执行线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4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董:我同意以上观点,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4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杨:二位同志的观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4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合议庭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4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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