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4778号
裁判日期:2021-09-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秀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1034。
法定代表人:巩兰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蔚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秀影与被告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因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振楠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12执624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508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9030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15030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853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8658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民终10737号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02民初446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622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348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4766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6772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477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16民初24726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1705号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2民初5329号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801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979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9014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知民初54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知民初153号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92知民初132号
-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2227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1755号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6217号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562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20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0387号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21民初121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49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16民初30196号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2民初15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