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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二审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12执6240号

裁判日期:2022-04-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号楼1034室,法定代表人:吕盛金,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中明,经营范围为: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代办仓储;食品生产专用设备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劳务服务;供应链管理;初级农产品批发兼零售;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北京云创智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范青春”第4342121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截止2021年1月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和“范青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YBW279,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1034室(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吕盛金,系董事长。

申请人赵永林与被执行人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6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峰

  • 顶牛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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