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2015-06-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首层B50,法定代表人:刘俊明,股东:刘俊明、华永,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的设计与销售;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俪思”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和“俪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首层B50。
法定代表人刘俊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支彩薇,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支彩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支彩薇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艳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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