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05-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首层B50,法定代表人:刘俊明,股东:刘俊明、华永,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的设计与销售;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俪思”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和“俪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琳,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支采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劲锋
人民陪审员 张小娜
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书 记员 林雯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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