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2016-04-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首层B50,法定代表人:刘俊明,股东:刘俊明、华永,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的设计与销售;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俪思”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和“俪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米小华,女,生于1985年4月21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02××××××××0027,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金鱼社区9组17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厂房428栋首层B50。
法定代表人刘俊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米小华与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宗明
审 判 员 唐晓凰
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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