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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2774号

裁判日期:2018-08-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而非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经营范围为: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没有注册“首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首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

原告刘文诉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凌金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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