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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2018-06-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而非深圳市宝安区宝源路与固戌二路泳辉商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经营范围为:服务:海、陆、空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货运: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股东张根新、闫云峰、王新良没有注册“首通”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和“首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港路118号第8层B815-1室。
  法定代表人:闫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其良,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建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2元,减半收取2271元,由上诉人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李 奕
审判员     徐 雁
审判员     黄斯蓓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娜

  • 浙江首通快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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