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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2022-03-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兵,股东:陈友兵、杨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清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图文设计;打字;销售服装鞋帽、皮具用品、机电设备、清洁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工艺美术品、花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洗衣代收活;干洗服务;皮具护理。

原告:郭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素珍与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希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素珍,被告洁希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素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洁希亚洗衣特许加盟服务合同书,被告的销售经理郑秀芸和销售顾问袁敏在签订合同前多次亲口许诺购买26.11万元的套餐就能报销5万元装修费用。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加盟费用,原告店铺于2021年9月2日开业,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5万元装修款,并说只能报销2.1万元门头、吧台和背景墙的费用,但这与当时双方的口头约定并不相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洁希亚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特许加盟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我方要给原告报销5万元装修费,双方仅约定对吧台、门头、背景墙的装修费进行报销,而原告针对该三部分的花费为21065元,我方也同意给原告支付该费用,但因原告始终未确认收款账户信息,导致我方无法付款,即使法院认定我方应当支付原告装修费,原告拒绝确认账户信息,是自行扩大损失,本案诉讼费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7日,洁希亚公司(甲方)与郭素珍(乙方)签订《洁希亚洗衣特许加盟服务合同书》,协议约定“第一条特许品牌授权1.1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洁希亚’洗衣品牌及相应商标、标志、企业VI形象等一系列标识及ERP管理系统;1.2甲方特许授权乙方在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东里七区底商4-1-15号开设‘洁希亚’品牌洗衣店并享有该品牌使用权……第二条特许品牌授权期限2.1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从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第三条特许品牌授权费用及付款方式3.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洁希亚’洗衣品牌,乙方须支付相应品牌使用费及服务管理费,品牌使用费5000元/2年,服务管理费6000元/2年,本协议为两年续签一次,续签时免收品牌使用费,服务管理费按本协议标准执行;3.2为保证洁希亚授权门店服务品质及统一性,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环保标准和相关要求,自选配置符合当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洗涤设备(设备明细请详见附件),并享受甲方提供的相关品牌加盟服务,包含:①店铺选址指导、门店装修设计、洗涤技术培训、品牌宣传推广指导、开业活动策划指导、开业带店指导服务;②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所需开店设备及配套服务费用共计:26.11万元(①人民币15.666万元;②人民币10.444万元)……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2应乙方提议,甲方可以提供店面装修设计方案……第五条配套设备交付方式及交付地点5.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装修方案相关标准完成装修,且付清全部费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安排开店配套服务中洗涤设备发货……”等内容。该份合同甲方落款处的代表签字为袁敏。

本案中,洁希亚公司认可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郭素珍均已支付,郭素珍主张洁希亚公司承诺为其报销装修费5万元,并提交其与洁希亚公司员工郑秀芸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与洁希亚公司员工袁敏的谈话录像一段用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显示“2021年8月2日郑秀芸:你加一下136××××××××这家应该没那么贵你也不要怕贵,因为门头吧台北京(背景)墙,这三样吧,一共报销五万郭素珍:行可以谢谢”;录像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录像内容显示:“郭:……关键是他没有按那个去给你报……他是按他说值多少就是值多少……但是咱当初说的就是五万元钱报销,当时郑总在那儿你也在那儿,你说是不是,有没有这个事儿,是不是这么说的?袁:他现在报的和那个对不上是吧?郭:差三万元钱呢,你说当时咱和郑总都在跟前,签合同的时候,说的是我买这款产品这个套餐能报五万元钱,郑总说的,当时你也在旁边,对不对,有没有这个事儿?袁:肯定是有,有,肯定是有。郭:现在有五万元钱这个事儿,关键是他们客服不认,这是郑总亲自许诺,有五万元钱,报销五万元钱……”等内容。

洁希亚公司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录像中的人员是袁敏,但主张公司只对门头、吧台、背景墙三部分的装修费用进行报销,而该三部分的实际装修费用是21065元。针对该主张,洁希亚公司提交《F531店招牌/形象墙/吧台/装修报价扶持标准》、支出凭单、《洁希亚国际洗衣旗舰店装修扶持验收提交表》各一份用以证明。郭素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郭素珍主张其并不认可洁希亚公司所述的21065元数额,因此也从未在上述材料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原告郭素珍提供的《洁希亚洗衣特许加盟服务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谈话录像,被告洁希亚公司提供的《洁希亚洗衣设备定购协议书》《洁希亚洗衣特许加盟服务合同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洁希亚公司是否应向郭素珍支付装修款5万元,而洁希亚公司与郭素珍签订的《洁希亚洗衣特许加盟服务合同书》中对此并未进行明确约定,郭素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体现郑秀芸明确表示“门头吧台背景墙这三样一共报销五万”,郭素珍提交的谈话录像中也可以体现袁敏对支付5万元装修款的事实予以认可。郑秀芸和袁敏均是洁希亚公司工作人员,郭素珍有理由相信其二人的陈述可以代表洁希亚公司的意见。洁希亚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洁希亚国际洗衣旗舰店装修扶持验收提交表》虽显示有“加盟客户签字郭素珍2021年9月14日”,但该份材料中显示的“合计费用21065.00元”中的“21065.00元”明显与该份材料中的其他手写内容的字体不一致,且日期处记载为“2021.9.17”,即在2021年9月14日之后,故本院认为无论该份材料上的郭素珍名字是否为郭素珍本人所写,均无法认定郭素珍对装修款金额变更为21065元进行了确认。洁希亚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针对门头、吧台、背景墙三项的装修报价扶持标准向郭素珍进行过明确说明,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承诺支付的装修款是以洁希亚公司核算金额为准向郭素珍进行过明确告知。涉案店铺已开业,洁希亚公司应当按照承诺金额向郭素珍支付装修款。洁希亚公司关于郭素珍拒绝收取21065元款项是自行扩大损失的辩称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素珍装修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靓

  • 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7号希亚大厦
  • 免费电话:4008-777-1994008-929-300
  • 座机号码:010-5311396857161393
  • 传真号码:010-5311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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