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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2022-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兵,股东:陈友兵、杨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清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图文设计;打字;销售服装鞋帽、皮具用品、机电设备、清洁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工艺美术品、花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洗衣代收活;干洗服务;皮具护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洁希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继军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5511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洁希亚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继军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刘继军以与上诉人洁希亚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洁希亚公司对被上诉人刘继军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洁希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刘继军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551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刘继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刘继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品华
审 判 员   王 坤
审 判 员   卢爱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 倩
书 记 员   陈少丽

  • 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7号希亚大厦
  • 免费电话:4008-777-1994008-929-300
  • 座机号码:010-5311396857161393
  • 传真号码:010-5311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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