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32655号

裁判日期:2022-04-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兵,股东:陈友兵、杨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清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图文设计;打字;销售服装鞋帽、皮具用品、机电设备、清洁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工艺美术品、花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洗衣代收活;干洗服务;皮具护理。

原告:邹飞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邹飞梓与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希亚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张英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飞梓、被告洁希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飞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9年9月7日签订的《洁希亚洗衣合作意向协议书》;2.判令洁希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7日签订《洁希亚洗衣合作意向协议书》,被告承诺为原告寻找洗衣店经常场所,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供有效服务,导致原告经济权益受到严重侵害。2020年6月1日向被告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被告员工齐鹏承诺等候3个月,但是当年8月底至9月初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工作地点,要求返还定金,被告员工齐鹏仍承诺返还定金但需继续等待。事后,2021年4月初原告前往被告办公地点,保安不让进门,然而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返还定金。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洁希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于2019年9月7日签订了意向协议书,为原告提供了选址服务,最终门店选址由原告决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没有在合作保留期内签订设备购销协议书,将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我方有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7日,洁希亚公司(甲方)与邹飞梓(乙方)签订《洁希亚洗衣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市使用“洁希亚”洗衣品牌开设洗衣店,使用期限2年;在“洁希亚”洗衣品牌授权使用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有偿向乙方提供洗涤设备和耗材,乙方独立投资店面,享受独立的经营权、自负盈亏。乙方计划总投资20万元。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万元作为签订《设备购销协议书》的定金,如在合作保留期内签订《设备购销协议书》,该定金自动转为履约定金;未在合作保留期内履行签约《设备购销协议书》义务的,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乙方;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之日起二十日内,保留乙方在本协议约定区域商圈内的优先缔约资格,商圈具体范围在店面确认后、签约的《品牌合作协议书》中确定。应乙方建议,甲方可以提供店址选择指导服务,并提出专业性建议供乙方参考,乙方负责甲方人员食宿;合作保留期内,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签署已阅的《品牌合作协议书》《设备购销协议书》,未签署的,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指定区域商圈内授权其他人员开设“洁希亚”品牌洗衣店。本意向协议书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动终止:1.合作保留期届满,2.甲乙双方签订《品牌合作协议书》《设备购销协议书》。本协议有效期内,通过乙方提供的以下任何一种联系方式,甲方的各种通知通告进入或发货到相应邮箱、地址、微信等,视为通知送达乙方…微信…。2019年9月9日,洁希亚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交款单位邹飞梓,交款项目设备定金,金额2万元”。洁希亚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对邹飞梓进行选址指导,2019年11月29日,洁希亚公司的员工与邹飞梓在一处店面门口合影手持“选址成功”的横幅合影。后邹飞梓认为该店面中隔断墙体系承重墙无法拆除,未实际承租该店面。2020年8月左右,邹飞梓向洁希亚公司的齐鹏主张退还2万元定金,齐鹏表示要看领导的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邹飞梓与洁希亚公司签订的《洁希亚洗衣合作意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邹飞梓主张因洁希亚公司未向其提供选址服务导致其无法开店。协议书约定,洁希亚公司“可以提供店址选择指导服务,并提出专业性建议供参考”,根据上述约定,提供选址指导服务并非洁希亚公司的强制性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洁希亚公司为邹飞梓提供了店面选址的指导服务,邹飞梓亦现场认可了选址成功,后邹飞梓虽未实际承租该店面,但不能认定系因洁希亚公司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邹飞梓称洁希亚公司的齐鹏承诺退还定金,但邹飞梓提交的通话录音中未见齐鹏对此作出明确承诺,本院对邹飞梓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据此,邹飞梓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邹飞梓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邹飞梓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海成
书 记 员   辛 靖

  • 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7号希亚大厦
  • 免费电话:4008-777-1994008-929-300
  • 座机号码:010-5311396857161393
  • 传真号码:010-53113988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洁希亚 洗衣 洁希亚洗衣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