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2020-04-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系2016年1月25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8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319号389号,变更注册地址4次,法定代表人:彭发荣,股东:杭州博多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原告:姚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芳、施炜,湖州市吴兴区苕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六楼6158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丁梦丹,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超诉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超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超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超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罗书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马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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