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89号
裁判日期:2020-03-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项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妙飞,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
法定代表人:俞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威,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项华娟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4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项华娟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项华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项华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琼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卓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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