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6305号
裁判日期:2021-03-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士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宽,河南纾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389号。
法定代表人:程碧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士宏与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士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士宏负担。
审判员 沈宇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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