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827号
裁判日期:2018-07-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系2016年1月25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8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319号389号,变更注册地址4次,法定代表人:彭发荣,股东:杭州博多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更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山东泰泉(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霖,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10号楼第二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更朋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5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甄更朋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甄更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甄更朋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0元,由上诉人甄更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奕
审 判 员 徐 雁
审 判 员 黄斯蓓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毛枭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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