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4782号
裁判日期:2021-10-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家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路319号389号。
法定代表人:彭发荣,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杭州奇异鸟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10号楼第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吴旭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家琪诉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奇异鸟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淑贤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琪于2021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琪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家琪负担。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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