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2018-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系2016年1月25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8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319号389号,变更注册地址4次,法定代表人:彭发荣,股东:杭州博多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十秒到”第26666235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而非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截止2018年7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和“十秒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郑柳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菊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
法定代表人:俞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诉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郑丽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