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3371号
裁判日期:2018-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系2016年1月25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10年,注册资本50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38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家路319号389号,变更注册地址4次,法定代表人:彭发荣,股东:杭州博多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9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
法定代表人:俞彤,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5号10号楼第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彤,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紫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紫微、张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紫微、张霞达成和解,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2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李 奕
审判员 徐 雁
审判员 黄斯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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