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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0执4039号

裁判日期:2017-12-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诚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武成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伟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7)沪0110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信诚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加盟费200,000元、利息损失21,000元、案件受理费4,59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且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众多执行案件。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上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强 康
审 判 员    吴自全
代理审判员    叶 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先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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