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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0执136号

裁判日期:2017-04-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段兴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兴龙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沪0110民初838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段兴龙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加盟费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大额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强 康
审 判 员   陆拥军
代理审判员   闵 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先哲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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