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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0执3814号

裁判日期:2016-11-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业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
  被执行人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张业纯与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业纯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2,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银行存款、股票、社保、房产上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有22辆车辆,但是均为沪C牌照,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经轮候查封。目前申请人没有线索,鉴于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斌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郭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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