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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6-04-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而非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丹丹,股东:朱丹丹、周立军、马立、谢志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服装服饰、建筑装潢材料、钢材、机械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制冷设备、机电设备、阀门、水泵、自动化设备、高低压开关柜、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包装材料的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麦力”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和“麦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冯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丹丹,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鹏飞与被告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麦力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鹏飞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谦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 上海麦力快递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4399号90幢316室
  • 官网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封周路655号希望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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